首页 > 财经中心 > 理财 > 银行 > 正文

客户死亡7年建行催债担保公司 法院终审驳回起诉
2012-12-27 17:09  京华时报  裴晓兰  我要评论()
字号:T|T

2004年,马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死亡,而银行时隔7年才起诉催债,要求为马某提供担保的公司还钱。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银行起诉。

2003年6月,马某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华联民惠龙卡信用卡,北京一家服务公司为马某提供担保。马某领取信用卡后,最后一次刷卡交易时间为2004年6月15日,按照领用声明约定,马某应该在90天之内还款。但2004年6月24日,马某死亡。

去年8月,建行北京分行将上述服务公司告上法院,称截至去年8月1日,马某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155.66元,要求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该款。一审时,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协议,服务公司为马某领用的信用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马某开户领卡起至退回龙卡、销户为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马某承诺还款之日起的两年内。本案中,银行自称于2005年3月14日得知马某死亡,但并未举证证明自马某欠款之日至去年8月其提起诉讼的7年内,曾要求服务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故该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建行

责任编辑:任光飞

我要评论

已有位网友参与评论

本类最热

科技视界

网站地图

牛华网

华军下载 | 牛华网 | 盒子 | pcsoft | 论坛

实用工具

关于我们 | 新闻投稿 | 软件发布 | 版权声明 | 意见建议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 RSS订阅 | 总编信箱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苏ICP备11016551号-2  苏公网安备 32132202000111号 本站特聘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

Copyright (C) 1997-2012 newhua.com 牛华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