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实名举报“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税行为”,之后又追加称“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偷税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保护伞’现象”。两份举报信一经曝光,就在网上发酵起来,引发社会关注。
“马甲公司”转移股权投资款
据介绍,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持有贵州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11年12月22日,河南欣泰药业转让其持有的贵州中泰51%的股权,作价1.53亿元转让给广东环球制药。转让后广东环球制药占股51%,河南欣泰药业占股49%。
一场股权重组让这件事蒙上了阴影。
爆料称,2014年1月24日,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变更重组。由新进股东中鑫东泰(莱阳)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占51%股权、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49%,以上三方签订对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贵州中泰的49%的股权以剥离给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方式处理。
据悉,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之前是河南欣泰药业的控股股东,占100%的股权。2012年8月,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引进外来投资中鑫东泰公司,引进外来投资方时签署协议约定:原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仍持有的贵州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剥离给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问题就出在这场重组之后。
紧接着2014年4月9日,驻马店中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又注册成立了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刘永杰。
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出现的目的就是为了接收贵州中泰49%股权的转让款。其实,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接收贵州中泰这49%股权的转让款,为何好要多此一举单独成立一个公司,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接收款项后又注销1.35亿款神秘消失
根据2014年1月21日中鑫东泰(莱阳)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河南欣泰本应将贵州中泰49%的股权转让给驻马店市中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但当时根据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的要求,于2014年9月16日河南欣泰将贵州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驻马店市中泰实业,2014年9月22日贵州中泰已完成股权变更。
2014年10月6日,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合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驻马店市中泰实业将其持有的贵州中泰49%的股权,作价约1.35亿元全部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合峰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中泰已于2014年10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至此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持有的贵州中泰49%的股权已全部转让完毕,1.35亿也于转让时转至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而爆料人称,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首次转让51%股权收到转让款后,以及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收到1.35亿元股权转让款后,均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而为了隐藏偷税漏税的行为,驻马店市中泰实业有限公司与2017年7月28日进行了工商注销。
爆料人同时提供了详尽的资料,包括公开报道、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工商注册、注销信息,股权变动情况和公司账户等,可信度较高。
企业偷税漏税,地方政府存在“保护伞”问题
而爆料人还同时举报当地相关部门:在对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偷税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保护伞”现象。
该网友表示,其2018年7月1日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举报此事,但驻马店市稽查局通过近4个月的审查得出此案不成立。但驻马店市稽查局已查出该公司已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1.06亿的事实(全部为约2.88亿),却以转让款已经用完,拨打当事人电话拒接等等理由认为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偷税现象不成立。
据了解,举报人举报后,对于该笔股权转让,相关稽查部门一直没有任何结论。2018年8月7日,爆料人曾接到一位驻马店市稽查局叫张某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被告知初步调查结果。其表示,已经查出驻马店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收到股权转让款1.06亿。但原驻马店中泰对贵州中泰的投资达到3亿多,转让股权收到1.06亿,没有增值所以可以不用交税。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该公司名存实亡,10个自然人股东中好多联系不上,给法定代表人刘永杰打电话,刘永杰说公司事务已经交给焦彦俊了,给焦彦俊打电话就说没有交接,双方互相推诿。
之后爆料人又多次跟政府部门沟通案件调查情况,期间还看过该公司的少量账本的复印件,发现有不少大额账目是自己人内部打款的现象。
其后,爆料人多次向当地稽查部门反映,无奈之下,当地更换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事。之后爆料人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先进行内部调查,中泰的账已获取一部分,但缺少涉及到股权转让的06-08年那部分财务账。
至此该案再次不了了之,前期的调查中因为中泰公司焦彦俊不提供财务账簿而不了了之,而在后期更换人员调查后,仍以无法获得财务账簿为由而认为不能再往下进一步调查。其中,存在的猫腻问题,“账本消失,变换调查人员”,是否有领导照顾的地方?
对此爆料人质疑:调取财务账簿资料受阻,可以到贵州中泰公司及广州进行外围调查。并且,其他的账簿资料都在,唯独涉及此案的财务账簿却不见了?这是不是也太巧合了?财务账簿是一个公司的重要文件,不见了又去哪里了?政府部门对于刘永杰、焦彦俊等人阻挠税务调查的违法行为难道就这样听之任之吗?这种种的情况表明该案调查背后存在明显的“保护伞”现象!
《会计档案管理法》规定,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0年,财务报告等重要财务资料是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法》及《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之前规定处罚。
驻马店市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永杰、焦彦俊等人隐匿拒不向税务部门提交财务账簿资料,已构成刑事犯罪,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偷税漏税会怎么处罚?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