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大幅提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年1-11月,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6032亿元,同比增长19.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4%。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同时,职业打假群体的打假阵地也从线下迅速切换到线上。

网络职业打假虽然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推动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高额索赔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不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新形势下对职业打假的法律引导和价值判断值得进一步反思和关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近三年审理的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归纳涉诉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剖析涉诉纠纷审理难点与争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以期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倡导诚实理性的互联网交易秩序,促使互联网经济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

2017年至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74件,审结330件,涉案总标的1014.67万元,平均案件标的10470.59元。

年度分布

从年度分布来看,2017年收案14件,审结19件;2018年收案122件,审结92件;2019年收案238件,审结219件,三年间收案增幅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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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因一方面是网络购物快速发展,使得打假阵地迅速向线上转移;另一方面,2018年年初以来,上海长宁法院成立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实现涉互联网案件集中审理,同时也推动了互联网诉讼平台的上线使用等一系列举措,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良好便利条件。

涉及平台

从打假商品涉及的平台分布来看,涉及拼多多、淘宝网、京东、1号店、苏宁易购、大润发网上商城、亚马逊等平台。

商品类别

从涉案商品类别分布来看,主要有食品、保健品、数码产品、家电、化妆品、纺织品、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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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商品的类型上:

食品药品比重明显偏高

2017年-2019年,涉食药类案件数分别占当年总结案数的45%、70%、75%,主要原因与最高院对除食品药品领域外职业打假行为的逐步限制态度有关。

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发给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网购职业打假群体由此将食品、药品列为重点打假方向。

涉进口商品案件增长速度快

近年来,由于跨境电商、代购等行业的快速发展,进口商品的安全性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近三年分别审结涉进口商品案件4件、29件、101件,案件增速较快。

134件案件中,其中涉及进口自泰国的商品案件数最高,为33件,占进口商品案件数的24.6%;其次为进口自日本的商品,案件数为30件,占22.4%;第三为进口自美国的商品,案件数为14件,约占10%。剩余进口商品来源地分别涉及澳大利亚(11件)、巴西(2件)、丹麦(1件)、德国(2件)、俄罗斯(2件)、法国(5件)、菲律宾(6件)、韩国(6件)、瑞士(1件)、西班牙(3件)、新加坡(1件)、新西兰(2件)、意大利(3件)、印度尼西亚(2件)、英国(3件)、越南(6件)、我国香港地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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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诉请依据

从诉请依据来看,网购职业打假案件诉请的惩罚性赔偿金具体理由主要集中在: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冒用他人公司字号、虚构生产企业,无食品、保健品或化妆品生产许可批文,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代理商信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净重与包装标示不符等。

其中涉及三无、假货类产品共计113件,涉及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类案件109件,各占总结案数三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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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方式

从结案方式来看, 330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6件、撤诉结案249件(其中和解撤诉225件),两项合计占比高达83%;判决结案50件,占比约15%;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方式结案的5件,约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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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撤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三到五倍的赔偿金金额符合其心理预期,在法定赔偿金数额范围内做相应让步也有利于缓和与商家之间的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早日获取赔偿。另外,平台商家一般分布于全国各地,上海长宁法院运用的互联网诉讼平台、在线庭审等,也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最终达成和解提供了良好条件。

案件标的额

从案件标的额来看,主要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的区间,这和网络零售订单金额的小额特征有关。330件案件中,0-1000元(含1000元)的案件有4件,占1.2%;1000-1万元(含1万元)的案件有86件,占26.1%;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有194件,占58.8%;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有35件,占10.6%,10万元以上有11件,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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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率

从律师参与率来看,律师参与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比重正在逐年攀升,反映出打假人法治意识的提升,比较注重合法维权,希望在法律轨道内解决与商户的纠纷。2017年审结的19件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的有3件,2018年审结的92件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的有5件,2019年审结的219件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的有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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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要特征

抱团打假现象突出

近年来,职业打假群体由个人单打独斗逐步向团体化、专业化发展。团体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紧密,以夫妻、亲属、同乡关系居多,成员户籍地、居住地往往相近或相同,收货地址集中于同一街道、乡镇。团体内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存在打假商品类型趋同,委托同一律师提起诉讼的现象。抱团打假的逐利目的明显,多采取同一商品多次下单、针对同一店铺用不同账号反复下单等方法,以提高货款金额、增加索赔额度、获得更大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打假人为了扩大收益,存在组建微信群、开门收徒、交流打假经验、提供入行培训等现象,甚至抱有侥幸和投机心理,存在作假造假、敲诈勒索之嫌。这种抱团打假的做法让职业打假人游走于合法维权和违法犯罪的边缘地带,亟需给予一定的规制和正向引导。

低成本打假现象集中

商品有无实质上的质量问题,往往需要经过检测、鉴定等环节,程序相对专业繁琐,耗费时间长,打假成本较高。而商品无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瑕疵,由于取证相对容易、举证责任在商家一方等原因,打假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低,从而受到打假者青睐。近些年,职业打假群体开始涌入网络海外代购的食品药品领域,挑选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许可文件等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进口商品进行打假。

上述现象造成职业打假人过度追逐于产品质量安全形式要件上的完整性,而忽略了对产品实质安全性的关注,对真正社会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电商平台管理责任争议凸显

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在起诉商家的同时,往往一并起诉电商平台就其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平台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等明确规定的审核、披露、安全保障等义务;未督促商家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未督促商家在店铺首页公示商家信息;未对我国禁止进口的商品在上架前尽到审核义务等。

职业打假人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目的虽然有出于诉讼管辖便利、赔偿金额履行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网购消费者往往系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赖而选择通过平台购买商品,尤其是知名电商平台,这种信赖由此也催生出网购消费者对平台管理职责的强烈需求。如何落实平台责任,厘清平台管理的边界,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回应。

商家与职业打假人博弈激烈

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职业打假行为,网络平台商家抱团维权现象亦随之出现。他们从原先消极的躲避、拖延应对等,开始向积极举证答辩、主动谈判和解转变。在管辖、商品详情介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事先告知管辖条款,避免被四处打假;主动在商品详情页公布商品瑕疵信息;事先说明商品为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并出示境外购买凭证;发货之前通过在线聊天软件再次告知购买者商品具体情况及管辖条款等等。

网络平台商家所采取的这些措施,系出于避免被追究惩罚性赔偿的考虑,体现的是与打假者之间的不断博弈。但此类操作一定程度上也压缩了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引入到法治化解决的轨道。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应对职业打假人的这些措施应纳入到合理合法的框架范围内,避免一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损。

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关系问题

“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如何界定“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动机亦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购买行为有违诚信,与消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消费者这一概念,应从宽把握,只要在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消费行为的本质,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范畴。

上述两种观点实质分歧仍然在于立法层面对此未出台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判断的理解产生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确认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但针对职业打假群体有组织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重复诉讼等不诚信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赋予其消费者主体资格有待进一步探讨。

明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是否适用十倍赔偿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审理中,商家为避免遭遇职业打假,在商品出售前明确告知进口食品系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情形下,消费者仍予以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应否得到支持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进口食品如因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未取得并粘贴中文标签或说明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应当支持十倍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已明确知道无中文标签仍要求继续发货,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应认定商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主张十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主流观点认为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做法体现了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但这也给了职业打假群体牟利的空间,有违立法本意。是否能将未经检验检疫、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直接与不安全的食品划等号,值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深入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跨类目经营监管问题

商家入驻平台后出现跨类目经营的情形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商家入驻时勾选的经营类目为美容服饰,实际经营过程中出售食品、酒类、书籍等特许经营类商品。此种情形下,平台是否存在审核和监管义务,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平台往往以商品数量海量为由,主张客观上无法对商家商品上架销售进行事前审核和实时监督,仅能在入驻时就经营者勾选的类目进行资质审核,经营者事后跨类目销售商品,不应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跨类目经营问题折射的电商平台经营者注意及监管义务确实值得关注。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是电子商务平台架构者,维护者,更是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交易秩序的管理者;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户负有经营资质审核义务及定期核验更新义务,且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电商平台在跨类目经营问题上有能力亦有义务尽到监管责任,如何在不过分加重平台责任的情况下,让平台承担更加全面的监管义务值得探讨。

网络代购行为性质认定问题

当前网购领域,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示代购的情形非常少见,常见的代购情形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商品名称或详情页面展示有“现货”及“代购”字样;另一种则以同样方式展示“商品需代购”信息。第一种有现货的代购,商品多以个人邮递物品的形式入境,再转卖给消费者。该种情形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建立买卖关系,实践中无争议。第二种无现货的代购,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代购交易的对价款应体现为代理费,而非货款。仅在页面展示时告知商品为代购,双方就具体代购事项及费用未作进一步确认情况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指示代购,仍应认定为买卖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如商品名称或详情已明确告知商品为海外代购,且商品系从海外直邮至消费者收货地址的,可以认定为委托关系。

对职业打假案件而言,因代购商品属于买卖关系或委托关系的界定,事关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商品瑕疵担保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承担问题,故需要充分讨论并审慎认定。

对策和建议

完善互联网司法裁判规则,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规范职业打假维权行为

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同时,将索赔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发挥职业打假人“森林啄木鸟”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效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实现鼓励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

强化电商平台监管义务

电商平台在网络交易环境维护方面具有天然的技术优势,在资格审查、信息审核、商品管理、商品宣传方面具备管理条件。针对实践中的电商平台商家跨类目经营的问题,建议立法明确电商平台针对此种情形下所应承担的监管义务及法律后果。在现行《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定期核验更新”义务基础上,应明确“定期”的合理期限和核验范围。除了核验平台内商家入驻信息及资质信息外,还应当增加核验是否存在跨类目经营情形,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

统筹各方资源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网络空间协同共治

搭建“一站式”调解平台

整合工商、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行业调解及法院司法调解资源,依托互联网司法优势,实现纠纷分层过滤化解。

借鉴国外“赏金猎人”制度

建议由政府雇佣专门人员对网络商品进行抽检,由政府向其发放固定报酬,同时就打假成果给予一定金额奖励。通过这种方式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引导,既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维护商家与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聚焦网络空间诉源治理,拓展互联网司法职能形式

推进司法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

定期向辖区内平台企业发布司法诊断报告,对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针对性的司法分析,引导企业开展“靶向治疗”,加强对平台内商家的监管力度。

发挥司法工作的价值引领作用

定期发布网络购物维权案例及裁判要旨,促进行业规则制定、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引导消费者审慎交易、理性维权,净化网络消费市场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