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10:30,北京市二中院对李某、吴某两位股民发起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正式宣判,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两年之前的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等。随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长达两年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数次更改索赔金额。首次开庭前,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黄光裕方面赔偿原告李某155元,随后索赔金额增至89万元。2012年7月24日,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再次提高,超过700万元。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开庭,索赔数又下降至总计680万元。
在过往庭审辩论中,被告方律师表示,原告之一李某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个交易日里(即黄光裕内幕交易期间),买进卖出中关村股票多次,其中6月13日以10.39元/股买进,6月15日10.08元/股卖出的500股中亏损155元作为本次起诉索赔金额;而其之前多次短线买卖都是赚钱的,综合计算净赚1185元。历时两年之久,该案终于宣判。国美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充分说明原告在内幕交易期间没有损失,而且即使后来发生损失也与我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属于系统风险和自身判断所致。
此案难点在于,股民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股民损失金额缺乏参考计算标准。原告律师张远忠称,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被告对于何时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等关键环节比原告清楚,该案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
被告一方律师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认定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该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而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张远忠未立即表达上诉意愿。不过,他表示,会继续对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索赔,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包括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内的有关司法解释。“我们会在将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生效的第一天发起新一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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