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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细则发布 六大节点明确
2014-04-30 08:31  证券时报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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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上交所昨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界瞩目的沪港通即将进入轨道铺设阶段。上交所表示,这标志着“沪港通”已“可以进入实质性的技术开发时段”。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实施细则》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代表了基于现阶段研究讨论成果形成的认识,经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与香港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充分讨论,提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发布施行。因此,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业务细节还在讨论过程之中,并未最终定案,相关业务规定务以正式发布的版本为准。

“市场各方可以从征求意见稿中看见,通过两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努力,沪港通交易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便利性安排,秉持了两地机构一直以来强调的‘四不’基本原则,即: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基本上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原则上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该负责人说。

在4月10日两地证监会发布的《联合公告》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的细节,与投资者操作息息相关。

标的范围:

不包括香港创业板股票

《细则》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其中,港股通方面,内地投资者可投资的港股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分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分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除外。根据联交所披露的标的名单,截至4月11日,共有266只股票可供投资。

沪股通方面,沪股通标的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以及虽不在上述指数成分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

《细则》还明确了相关股票调入、调出沪港通投资范围的若干情形及时间规定。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下转A12版)

(上接A1版)该负责人强调,最终的投资标的范围安排,以正式发布时的版本为准。

额度控制:据净轧差计算

满额后停买不停卖

根据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3000亿元、2500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以及130亿元、105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消之后的净轧差计算,这意味着沪港通支持的实际成交额可以超过额度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每日可用额度使用完毕时,双方交易所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将接受卖单申报。也就是说,满额的情况下停买不停卖。

另外,当沪港通总额度分别趋近于3000亿元、2500亿元的总额度上限时,如总额度余额少于单日额度时(沪股通130亿元、港股通105亿元),下一个交易日停买不停卖,当总额度余额恢复到单日额度以上时,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上交所同时解释说,交易手续费、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发的资金流动,不占用沪港通额度。

交易时间:须满足

同时开市且能结算条件

沪港通交易时间的限制可能超出很多投资者之前的估计。除双方因节假日安排、每日交易时间安排造成的交易时间差异外,投资者还必须关注“共同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概念。

所谓“共同交易日”的概念,举例来说,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当香港市场因圣诞节休市时,港股通无法交易;当内地休假沪市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开市时,港股通同样是无法交易的。也就是说,沪港通的交易日必须安排在两地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而所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以沪股通为例,如果香港市场下一交易日休市导致无法完成结算时,则当前交易日的沪股通交易也将停止。

据了解,双方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及时向市场公布交易日、交易时间安排,开户券商也会在交易系统中提供相应的提示。沪港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交易时间提示。

交收安排:

港股通可回转交易

很多投资者对香港市场的日内回转交易印象深刻,并将其理解为“T+0”,其实香港实施的“T+2”的交收制度(T日买入,T+2日股票到账),只不过允许投资者在股票尚未到账的T日和T+1日卖出股票。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当然,考虑到股票交收前的可能出现的权益分派的情况,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与沪市“T+1”制度的区别。

此外,在订单类型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截至目前,市价委托尚不能实现。沪股通同样也只能采用限价委托。

相比之下,香港股市的竞价限价盘、增强限价盘、特别限价盘等委托方式各有不同,需要投资者提前了解熟悉。

投资者适当性:

港方门槛50万需通过测试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联合公告》中香港证监会对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增加了一个细节要求,即相关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会员测试”。

权益证券处置:

港股“个性”分红需注意

因目前香港市场存在一些上海市场所没有的权益证券分派情况,就港股通股票权益证券处置,征求意见稿做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在香港市场上,A公司除分派股份形式的权益证券外,可能分派权证,还可能将存在权益关系的B公司股票、权证乃至其他产品作为权益分派,因此,分派的权益证券很可能不在沪港通的交易标的中,甚至个别的有可能不在香港市场交易。“比如,一家沪港通标的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持有一家南美洲矿山的权益,公司可能把南美矿山的权益进行分派,甚至这些权益并非是公开上市交易的权益。”

对于这类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尽快签署四方协议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经过认真磋商,沪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沪港通交易和结算业务方案,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同时,上交所还将就沪港通相关业务方案、技术开发方案征求业内意见,并尽快启动有关各方的技术准备工作。同时,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共同努力,尽快完成四方协议的签署,明确界定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

目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快推进沪港通业务和技术筹备工作:一是与联交所、中国结算等有关各方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业务方案,落实交易、技术、登记结算、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二是加快交易、结算等有关技术系统开发,推动会员公司扎实进行业务和技术准备,尽快完成会员公司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开发;三是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增强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对对方市场的了解,正确认识跨境投资的风险。在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沪港通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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