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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镜”折射出:网络隐私7宗罪(2)
2013-06-23 10:41  虎嗅网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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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宗罪:网络上泄漏、恶意传播个人隐私

有的网络公司破产时,可能会违背以前所作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信息的承诺,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狠赚最后一笔。截取通信内容及邮箱地址。邮箱地址同样也是个人的隐私,特别是很多用户将自己的真实姓名的全拼及生日的数字注册到邮箱前缀里。所以邮箱地址也兼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特性,而通信内容则完全是个人隐私或者是商业机密的体现。

还有一种现象是人肉搜索。有一定争议。不过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人肉搜索有利于社会监督和社会进步。还是利大于弊,不能轻易拍死。

第6宗罪:造谣诽谤、冒名传播信息资料

网络上的谣言一般人难以对付,无论是技术上还是精力上。一旦被人“黑”了,且不说自己已经处于舆论的劣势,更重要的是难以取得技术支持从而以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据观察,这种事情,倒霉的大多是强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所以引起了强势群体的严重不安。据肖容观察,造谣诽谤族中最显眼最讨厌的是水军和五毛,这两大群体经常颠倒黑白鱼目混珠指鹿为马互相攻讦。目的,不消说,你懂得。

第7宗罪:暴力骚扰

主要指利用电子邮件系统狂发垃圾邮件、通过客户端猛发弹窗等行为。早前还有流氓软件开路,这些年,流氓没了,但流氓的精神各个都学会了。

如何解决?

如何解决保护用户隐私的问题?半年前,我曾经认真的思考过这个问题,并且认为问题的根本,除了完善有关法制建设,最终的决定权应该交给用户,用户需要能够主张并行使自身权利。即“我的信息我做主”,让用户能够拥有最终决定权,这至少包括以下3个方面:

(1)信息支配权

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通过合理的途径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支配个人数据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个人数据、是否与第三方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等,还包括用户能否通过合理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2)选择权

用户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网站或互联网软件收集个人数据前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以及提供哪些个人数据,而不仅仅像目前大多数的情况一样——用户的选择权仅仅局限在“进入”和“退出”的范围内。

(3)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在网络活动中,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已被收集、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以及该信息将与何人分享,用户有权知道有关网络软件在自己电脑上运行的情况。当网站或软件来搜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时,用户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选择权,这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得以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我还深深的相信市场的力量。我觉得在一个以自生自发为特点的互联网环境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适合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调节。通过行政方式对网络进行强力干涉,不仅可能起不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效果,反而有可能会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所以要处理好隐私保护问题,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将决定权交给用户。企业可把用户的有关的权利尽可能的透明化,由用户自行投票达到来找到均衡点,实现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共赢。

但是,前两天的一个意外的消息,将我雷倒在地。据路透社报道,印度将推出一个范围广阔的新监管项目,在未经过法院或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安全机构甚至所得税专员直接监视电子邮件内容抑或监听电话内容。原来早在2011年,印度宣布正式启动了一个名为中央监控系统(CMS)项目,但公众对这一系统一直没有很深的了解。印度政府也很少透露CMS的运作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一系统不被滥用。两年后的今天,情况发生了变化,有政府官员透露,政府今年4月开始悄悄地将CMS的监管范围扩展至各州,最终实现无漏洞监管全国9亿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以及1.2亿互联网用户。

一位支持CMS的印度电信部高官说:“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所有国家都有类似的监管项目”。

监视全民!非极权国家如此,极权国家又该怎样?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都有八大金刚协力,世界上最不民主的朝鲜又会如何?无论我们对隐私理论研究的多么透彻,无论我们让用户和网站之间多么和谐,但大家似乎都没有注意到一个需要仰望的庞然大物正从地平线上慢慢升起:国家。

国家的安全至关重要。某些网站诸如谷歌百度之流将手伸到了广大用户信息和数据上,俺喝道:缩回你的小脏手!请尊重俺人格!网站嘿嘿一乐:你算老几?国家安全最重要。

在国家面前,你的信息你做主吗?谁用你的信息你能选择吗?国家用了你的信息,你还想要知情权吗?

一时间,多少隐私灰飞烟灭。

像印度这样打着“国家安全”旗号监视全民的奇葩,还真是许多政府内心深深期盼的榜样。常识告诉我们,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人,始终是一小撮。印度人民应该让针对这一小撮的行为扩大到监视全民吗?自然不能。

既然网络没有真正的隐私,那就说明网上的信息应该完全的共享?逻辑上推不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网民和商业网站而言,有限的共享,可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网民和国家而言,我坚持认为,生产个人隐私的终端,就是他的大脑,病毒能进木马能进,警察不能进。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棱镜 网络隐私 用户隐私

责任编辑:仲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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