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10.93,0.00,0.00%)(NYSE:GA)今日发布公告,就互联网上的一些不实消息作出澄清,其中涉及云锋基金、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投资、江南春的独立性,以及非约束性私有化要约。
以下为公告全文(来自美通社):
巨人认为2014年1月3日互联网上的一篇文章中包含了多处不实信息及对事实的歪曲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I. 云锋基金
云锋基金是由成功的中国企业家马云先生和虞锋先生所创立的私募基金。云锋基金作为一系列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总计约为18亿美元的资金,整个基金拥有约80个有限合伙人。云锋基金的首个基金云锋基金L.P。成立于2010年6月。史玉柱先生及其他约20位中国知名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包括江南春先生)一起,成为其有限合伙人。这些财务投资人曾经被云锋基金称为“创始有限合伙人”。
之后史玉柱先生个人也投资了云锋基金所管理的其他一些基金,均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史玉柱或江南春先生从未担任云锋基金或其管理的任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董事。
云锋基金L.P。的所有相关投资决定均由云锋基金 (即普通合伙人)做出。而史玉柱或江南春先生均不是云锋基金的管理者或董事,也从未参与云锋基金的管理、决策或治理,他们仅享有财务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权益。
II. 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投资
正如公司在2011年9月的公告及SEC文件中所披露的,巨人通过云锋电子商务基金对阿里巴巴集团投资五千万美元,云锋电子商务基金由云锋基金管理,并专为投资阿里巴巴集团股票而设立。除了巨人之外,云锋电子商务基金另有约11个有限合伙人,巨人在其中的投资占比约为10%。2011年6月,在巨人做出上述投资之前,虞锋先生辞任巨人董事。再者,对云锋电子商务基金的投资决定是经巨人董事会批准的。
在2012年7月26日对美国证监会例行意见书的回应中,巨人提供了有关对阿里巴巴集团间接投资的如下额外信息:(i) 描述通过云锋电子商务基金间接持有阿里巴巴集团股票的风险;(ii) 说明公司2011年度总计820万人民币(约合130万美元)的投资损失中有77%是来自云锋电子商务基金成立所产生的一次性管理费用中分摊到巨人的那部分。
此外,如巨人2012年财务报表所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巨人在云锋电子商务基金中的投资估值增加到6050万美元(主要是反映截至到2012年底公司所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股份的未实现持有资产收益)。根据最新的信息,巨人认为此项投资已进一步增值,远超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初始投资价值。
III. 江南春先生的独立性
江南春先生从未担任过云锋基金或其管理下任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董事。江南春先生个人仅在云锋基金L.P。中担任有限合伙人,与史玉柱先生一样是财务投资人,不享有任何管理权或其他决定权。
江南春先生或史玉柱先生本人均未投资云峰电子商务基金,但由于云锋基金L.P。是云锋电子商务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江南春先生和史玉柱先生也因此间接成为云锋电子商务基金的财务投资人,分别持有约0.52%和0.92%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但是云锋基金L.P。的任何投资决定均由云锋基金(普通合伙人)做出,两位在云锋电子商务基金里也仅是有限合伙人。
巨人董事会之前认定,现在仍然认定江南春先生为独立董事,其与公司或公司管理层无实质性关系,符合纽交所和美国证监会对担任公司各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的要求。
IV. 非约束性私有化要约
在公司首席执行官刘伟女士在2013年6月7日发出的致股东公开信中所提,史玉柱先生出于其个人长期财务规划多样性考虑,通过现有股东献售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巨人股份。史玉柱先生向其他买方财团成员出售股票,作为双方组成买方财团提出对巨人私有化的要约交易一部分,符合史玉柱先生个人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也做过相关公告。
如先前所公告的,巨人董事会已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私有化要约提议进行评估,特别委员已聘任外部法律和财务顾问。特别委员会正积极与买方财团协商最终合同的条款。此外,巨人被买方财团告知,对方正积极进行尽职调查,并为要约提议安排必要的额外融资。特别委员会对完成该交易提议或其他交易提议(如有的话)的评估并无确切时间表,除非作出决定或达成协议并不计划宣布相关进展。目前无法保证将会形成任何最终要约,或就该交易签署任何最终协议,或该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会被批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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