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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签名”,消费者为管理漏洞埋单
2014-03-26 08:14  南方都市报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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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人盗刷,但签名凭证上留下的并不是自己的名字,责任到底是银行的还是持卡人的?

在信用卡用卡过程中,签名是保障持卡人权益的一道密码,不过,近日张女士向南都315金融投诉,尽管盗刷自己银行卡的是自己老公,但留在商铺消费凭证上的却是老公的名字,而非自己的名字。在银行看来,这是持卡人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出现的问题,不过,在张女士看来,信用卡签名使用漏洞才是主要原因。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腾晖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这是信用卡签名支付漏洞以及管理问题带来的,责任应该在商家和银行,但是在类似案件中,银行往往会以信用卡管理不善要求持卡人负担盗刷责任。

事件经过

信用卡被老公盗刷

2011年,张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发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未预留密码,以签名确认支付。

事情正式发生在这张很少用的信用卡上。2012年底,黄先生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一次趁妻子张女士洗澡之机,偷偷取了这张信用卡到某商铺套现刷卡,套现24000元。事后,偷偷将卡放回原处。

在此期间,张女士和黄先生,由于当时已经有矛盾,感情破裂,正准备离婚。但就在其办理离婚后,一个月后银行发来催款单,张女士才发现这笔支出。更令张女士意外的是,在P O S机支付确认单据上签署“黄某亮”,而不是自己的名字。“该商铺竟然没有审查持卡人与签名是否相符,而支出该笔费用。”对此,面对银行的催账单,张女士百般委屈,觉得这并不该由自己来承受。

为此,张女士与银行进行交涉,但银行方面则一开口咬定以认为,这是张女士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出现的后果,要求张女士承担该笔支出债务。

银行说法

卡主保管不善

对于类似的情况,南都记者请教了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相关负责人,在其看来,由于被盗双方是在事件发生时为夫妻关系,且张女士作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对信用卡丢失也存有一定的管理不善责任,张女士理当也要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

银行审核存漏洞

律师则认为,问题在于银行,并指出银行签名支付存在的审核漏洞。“最后案件以调解结束,黄先生同意承担这笔债款,不过,背后反映的信用卡用卡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代理该期案件的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腾晖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这是信用卡签名支付漏洞以及管理问题带来的,责任应该在商家和银行,但是在类似案件中,银行往往会以信用卡管理不善要求持卡人负担盗刷责任。

据悉,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不同于借记卡,并未强制用户设置密码,而是采用选择性设置密码的规定。因此,确认持卡人是否为信用卡用户的重要途径,即为信用卡背后的持卡人签名。

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刷卡商家有权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审核,当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后的预留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未预留签名时,商家应拒绝交易。但实际上,在该起纠纷中,不仅不是张女士自己的亲手签名,而且留下的签名还是黄先生的名字,完全与信用卡的信息不符,而对此,在消费过程中,商户居然没有发现问题,在未认真核对签名是否为张女士本人签名的情况下便促成交易成功,属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

“银行不应该把类似的责任推给持卡人。”唐腾晖认为,银行对持卡人负有自己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实际纠纷发生后,由于我国法律常常强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问题,而常常忽视了对投资者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陈颖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信用卡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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