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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配套政策加速:主承销商监管趋严 自主配售规则将细化
2014-04-04 08:56  21世纪经济报道  宁夏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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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重启在即,围绕新股发行打“补丁”的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证券业协会向承销商和询价机构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2014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于3月31日结束征求意见。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证券业协会还将制定配套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协议上述一系列的监管动作,能否修补新股发行链条中巨大的利益寻租漏洞?(编辑 巫燕玲)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正在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的基础正是已结束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结合《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条款,券商反映有些条款的界定比较含糊,需要证券业协会给出详细的操作指引。”某券商人士透露。

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七条,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确保不向六类对象配售股票。

其中新增的第五节对第5类不能配售的对象进行了规定:“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如何界定保荐、承销业务关系,投行感觉颇为困惑。

“投行对已上市企业的保荐督导属于保荐期,这个是否属于存在承销、保荐关系。近期投行并购业务火爆,很多项目都处于洽谈过程,又该怎么界定“达成相关意向”这一点。”一家券商资本市场部人士杨亮(化名)认为,这一条款比较难执行。

在投行看来,第四十三条同样存在界定不太明确的问题。

该条文的内容是当网下投资者存在使用他人账户报价、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等行为时,应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并同时报告协会。

但在承销商看来,很难以客观、量化的方式去界定和核查这些现象。

“有些人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询价,就以家人或者亲朋好友的名义参加,但主承销商很难核实。”上海一家券商机构客服部人士举例,有些资金规模大的老板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以员工或者是亲戚账户的名义询价,券商就很难察觉账户之间的关联。

此外,四十三条中规定的“投资者协商报价”现象,亦存在类似的问题。

“专门打新的机构资金建了微信群,群员有投行、券商自营、私募、公募等机构。他们会讨论新股的报价,这是否算是协商报价?”杨亮表示,询价机构有自己的校友圈、朋友圈,讨论价格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券商很难主观界定这种行为。

上述种种模糊以及难以操作的定义,均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主配售细则》来进一步细化。

新股配套政策的准备工作正在加速推进。

一位投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证券业协会向承销商和询价机构下发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管理业务规范(2014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于3月31日截止,预计4月会对外公布。

这是证监会发布《完善新股改革的相关措施》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之后,证券业协会针对上述两个规定所起草的配套细则。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新股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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