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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败诉:避风港原则之辩
2012-09-18 11:24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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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法院判决的目的是“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进一步提高对版权保护的义务,尽量恢复市场的稀缺性”。

17日上午,韩寒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的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将近10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道歉和关闭百度文库的其他诉求。

“判决的核心是百度文库侵权事实成立并且要赔偿,其他附加诉讼请求是律师的诉讼策略。”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诚发微博说。

从去年“3·15”开始的作家炮轰百度文库盗版泛滥,至此以作家“有条件胜诉”暂告段落。

“这次法庭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版权人通知了网站侵权,网站就不能只删除被通知的具体文档,而是这个版块里就不该再出现侵权作品了”,贝志诚告诉记者。

避风港原则之辩

作为一个信息储存平台,百度文库一直以“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也就是说,百度作为经营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

本报得到的一份此次韩寒诉百度的判决书中也写着,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其存储空间中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被侵权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方式来制止侵权,并可予免责。

“但避风港原则并不是包打天下的,在国外,还有与其相对的红旗原则作为补充,”著作权法律师、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刘志军告诉记者,“这也应用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

也就如判决书所说,“百度若明知或应知百度文库中的文档侵权,而未采取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应认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问题的关键在于,百度是否应当知道文库里有侵犯作家版权的作品,从而产生主观恶意?

作家与百度文库的战争最早追溯到去年“3·15”。贾平凹、韩寒、沈浩波等50名作家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沈浩波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称,截止到当年3月14日,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

此后,作家代表开始与百度谈判,但“我们未感受到百度高层的任何谈判诚意”,沈浩波当时说。

3月26日,韩寒在博客里发表了《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里面写到“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279万份文档是侵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

这次傲慢的谈判在如今的判决中结出了“恶果”。判决书称,鉴于韩寒的知名度,以及此前曾与百度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协商谈判的广泛影响力,百度对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作品就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其预见水平和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制止侵权。而韩寒上面的那段文字甚至被判决书直接引用。

技术反盗版可行

《讨百度书》发出5天后,还有网友上传韩寒作品到百度文库,并一直出现到2011年7月韩寒公证保全时。

事实上,百度也在逐步加大对盗版作品的清剿力度。包括在多个网页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侵权作品、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人工审核清理侵权文档、启用反盗版系统等。甚至百度专门安排删除韩寒的盗版作品。

但百度在庭审时多次声称,不能采取以作者名加作品名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文档屏蔽的措施,认为这会带来误删,这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百度文库和百度的网站上有很多投诉通道,作家可以按照要求填写投诉贴,但这被韩寒方面认为“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只是形式”。

贝志诚也曾发微博说,有一些朋友有疑问为什么不能利用百度的网上投诉通道或电子邮件。原因很简单,这些渠道法律上无法作为证据。如果发过律师函,你就可以起诉百度,因为此时它就被认为“知道或应知”你的作品,不能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

“打破避风港原则的确需要向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这个通知的写法有比较严格的格式要求”,著作权法律师刘志军说。

百度后来建立了一套反盗版系统。这套系统从2011年4月中旬开始研发,一期于当年5月正式上线,首先比对文档标题,如果标题相似度达到要求,再进行文档内容的比对;如果标题相似度未达到要求,系统会认为该文档不是侵权的。

二期于2012年1月正式上线,实现了句子级别的比对,对300字以上的文档都会进行审查,长度差在10%,句子重复 90%上以,长度 1000字节以上的文档都会被阻止上传或反查删除。

用于鉴定比对的正版资源库有两个来源:一是通过与文著协、中国作协、盛大文学等权利人进行合作,由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二是将百度文库中被投诉的作品作为正版作品。

这套反盗版系统被法院认为是比较有效的防止侵权手段。“等到韩寒起诉百度的案子在2012年7月开庭时,百度文库里已经没有韩寒的盗版作品了”,韩寒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告诉记者。

这样的措施也为贝志诚认可,“这也说明依靠技术手段是可以在百度中实现反盗版的”。

提高版权保护义务

贝志诚认为如今的判决是革命性的,“以前的互联网企业狭隘地认为,作家通知我哪个链接或文档侵权了,我就删掉那个具体的链接或文档。可是网站删掉这几个后,第二天可能又有网友上传了。这次法庭确立了一个原则:作家通知了网站,网站的这个版块里就不该再出现这个作家的侵权作品了”。

但法院也否决了百度文库借侵权作品谋利。“无论网站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我觉得发布盗版作品这个行为,网站都已得到了好处,最起码获得了点击量。基于网站获取了这个广义的利益,作家要求某些补偿或赔偿,网站应该给予一定救济。”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军说。

百度公关部门发给记者的新闻稿中,标题即为“关闭文库等诉求被驳回”。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称,百度文库“一定程度上具有文化传播等方面的进步意义,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百道网CEO程三国也说,“百度文库是个好东西,里面最多的内容是教育资料和知识。比如北京四中老师无偿分享的教案,偏远山区的教师可以看到”。

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得知百度是否上诉。但程三国也认为,哪怕是一审,作家对百度侵权的胜诉,“比对一个盗版出版社的胜诉意义也大得多”。在他看来,盗版对电子出版的危害远胜于对纸质书的危害。“纸质书的盗版受限于物理,你只能在地铁口、小区门口、小书店买到盗版书,可电子盗版完全打破了物理限制。”

“知识产权本质是个财产权,财产要靠交易才能赚钱,而必须要有稀缺性才会有交易,但百度文库恰恰破坏了稀缺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说。

“本来收费阅读的盛大文学等网站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稀缺性,但百度文库破坏了这个商业模式,最后造成盛大挣不到钱,百度也挣不到钱。”他说。

吴伟光认为,法院判决的目的是“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进一步提高对版权保护的义务,尽量恢复市场的稀缺性”。

“比百度文库直接发布盗版文档危害更大的,是搜索引擎对盗版网站的链接。”程三国说。今年5月,贝志诚也曾发微博说,“我们也发现百度手机小说搜索,其链接的95%的网站都是纯粹盗版小说网站。而百度贴吧常年出现南派三叔、唐家三少、江南、萧鼎等知名作家的作品盗版连载。”

百度文库之后,针对百度的电子出版侵权诉讼还将继续。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百度文库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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