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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滥用创新 为大股东关联方变相融资
2014-05-16 09:00  21世纪网  朱益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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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行业每年五月都有一个日盛会——于万众期盼中召开全国券商创新大会。

之所以这个大会被业内视为有如节日般喜庆的盛会,是因为通过高举金融创新大旗,可以获得监管层派发的创新业务政策红包,这无疑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

2014年中国券商创新大会即将于明日(5月16日)正式拉开帷幕,互联网金融、个股期权、蓝筹T+0、新三板做市商等政策红利成了业内新的期望,又一个值得期待的时刻终于要到了。

然而,就在所有券商集体排好队等待监管层派发政策大红包的关键时刻,刚刚在新三板挂牌不久的湘财证券,却背地里悄悄干了件石破天惊的事情。

今年5月,湘财证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湖集团)签订了一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协议,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湖中宝3.03亿股权作为质押品,抵押融资具体金额不详。

有细心业内专业人士向21世纪网指出,“湘财证券的这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是典型的滥用业务创新,以开展创新业务之名,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变相融资。”

违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横空出世

5月14日,新湖中宝发布《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告》,称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新湖集团通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3,030,000股与湘财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5月8日,购回交易日是2016年5月6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依股权质押初始交易日5月6日新湖中宝的收盘价2.95元计算,新湖集团所质押的3.03亿股市值达8.93亿元。

但就在公告发布当天,21世纪网接到了深圳某证券公司一位资产管理专业人士的来电,该专业人士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湘财证券为新湖集团做的这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是违规的,是变相为证券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是证券法命令禁止的。”

提起湘财证券,很多人都会想自然而然地想起湖南湘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湘财),很难将其与新湖中宝大股东新湖集团联系起来,也正是因此,普通人士对这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不会给予过多关注。

实际上,经过多年的股东变动,湘财证券这家湖南地方券商的控制权已经从湖南湘财转入新湖中宝、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手中。

湘财证券2013年年报显示,黄伟控制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湖控股)、新湖中宝合计持有湘财证券74.59%的股权,对湘财证券拥有绝对的话语控制权。

  湘财证券股东

从表面上看,新湖集团不是湘财证券的大股东,新湖集团以其持有的3.03亿新湖中宝股股票向湘财证券质押回购融资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实际上,黄伟恰恰是通过新湖集团来控股新股控股、新湖中宝的。

那么,湘财证券与新湖控股、新湖中宝、新湖集团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联关系呢?

这一隐秘关联关系最终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彻底揭开,湘财证券与新股控股、新湖中宝、新湖集团之间的真实关联关系如下:

湘财证券与新股控股、新湖中宝、新湖集团之间的真实关联关系

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正是因此,深圳某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专业人士才向21世纪网提出他的个人质疑。

那么,明明知道如此股票质押融资与证券法有悖,为什么新湖集团还要与湘财证券做这笔融资交易呢?

上述资产管理专业人士告诉21世纪网,“新湖集团持有的新湖中宝股票价格现在已经跌的不成样子了。以此对外质押回购融资,一是业内券商不愿意接盘,二是即使同意为其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质押的股票市值也会被大打折扣,而选择湘财证券可以按9成以上的市值比例多融资。”

高悬的监管红线形同虚设

“湘财证券一向激进,在实际控人由湖南本地资本换为浙江资本后,胆子变得更大了”,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网如此评价湘财证券的大胆创新。

那么,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融资是否真的已经睁一眼闭一眼了呢?

21世纪网掌握的实际情况却是远非如此。

201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向业内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能否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答复意见》,称证券公司和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质上是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在《证券法》第130条未修改之前,证券公司暂时不能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之所以要发布上述回复意见,是因为中原证券此前曾向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人邮箱发送《关于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能否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请示》,回复意见不仅下发给中原证券,还同时抄送至各地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2013年5月31日,广东证监局给联讯证券开出监管函,称“2013年4月18-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向股东关联方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航资本)提供融资的行为”,要求联讯证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以下要求:一、收回你公司向股东关联方海航资本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

联讯证券违规向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的事实经过为,2012年12月4日,联讯证券与世纪证签订两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12月10日,世纪证券以委托人名义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签订两个股票收益权回购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期、第二期),约定中航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资本所持5200万股渤海租赁的收益权。同日,海航资本与中航信托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将海航资本持有的5200万股渤海租赁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中航信托,转让价款为2.05亿元,转让资金来源为上述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渤海租赁于12月14日公告了该质押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海航资本碍于证券法限制还借道信托计划让联讯证券曲线为其融资,现如今,新湖集团连必要的伪装都已撕开,直接用3.03亿新湖中宝股权令湘财证券为其做股票质押回购融资,其作风之彪悍让人震惊。

对此,业内人士戏称,湘财证券此举不仅是为大股东关联方献上了股票质押回购融资大礼,更是为2014年即将召开的全国券商创新大会献上了一份沉甸甸的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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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湘财证券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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