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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追责两大悬念:刑责与退市
2014-05-19 08:38  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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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王一鸣

国资背景的南纺股份,长时间、大规模地财务造假让市场错愕的同时,其受到的监管处罚也引发热议。对公司及前责任人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相比其造假收益微不足道,为财务报告背书的审计机构仍“安然无恙”,这与发达市场如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现有证券法对于南纺股份这类造假案例的处罚标准过低,因此有律师认为公司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人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应当退市,以提高造假成本。

南纺股份的财务造假时间长达5年、造假手段多样,让投资者震惊。但对于如此严重的造假行径,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却很低——50万元的罚款相比造假金额微不足道,真正对违法犯罪有威慑力的刑事责任和强制退市却没有落地。

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成焦点

证监会称,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前董事长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是到了修改证券法193条的时候了,该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除了行政责任之外,投资者应积极行动起来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亦告诉记者,“罚50万还是顶格罚60万,区别并不大,相对于更加恶劣的造假,这已经表明了证监会对于该案的态度,罚款数额更多是立法问题而非执法问题。”

违法成本过低引争议

就目前的处罚力度而言,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资本运作上,南纺股份远未伤筋动骨,通过连续5年、大规模财务造假后,轻易绕开退市规则的南纺股份,短期也难以与退市再挂上钩。“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是不是濒临退市的公司都可以依靠财务造假来规避退市风险?”多位受访业的内人士报以担忧。

许峰表示,“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责。”

根据相关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三)明确,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七)明确,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明确,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王智斌则指出,“2013年度南纺股份时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虚构利润后的追溯调整,极有可能会导致2013年度“扭盈为亏”,南纺股份将和长油一样面临退市的巨大风险,问题不可谓不严重。”

“我们认为,退市新规中‘连续4年亏损’即应退市的规定,如何来处理对于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才公平,这也是目前制度层面需要考虑的。”王智斌建议道。

王智斌同时指出,“时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时任独立董事难辞其咎,证监会应该一查到底,彻查南纺股份可以顺利地连续5年大规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包括王智斌、许峰在内的多位证券律师已经接到投资者的上诉请求,并将于近期准备材料进行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买入南纺股份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其损失与南纺股份的造假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智斌表示。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南纺股份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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