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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模式涉非法集资 资金托管存技术困难
2013-11-28 08:23  中国经济时报  马会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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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认为,未来P2P贷款的希望在于,依据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依赖于一个前提,即有机构基于大数据提供有效的小微贷款和个人信用评级。不过,数据孤岛的打破将是该类评级机构产生的最大瓶颈。

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集资风险、典型的庞氏骗局。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对 “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P2P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问题也不难解决,唯一难的就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和清结算分离的问题。未来P2P的希望在于,有相关机构依据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当然,数据孤岛的打破将是该类评级机构产生的最大瓶颈。

三大模式涉及“非法集资”

P2P网络借贷原本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

近年来,中国式P2P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理财产品,甚至开发同业市场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一只手已触到了监管的红线。

10月份以来,多家网贷公司出现倒闭、挤兑、逾期提现、跑路等风险事件。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金融改革被提上日程,“普惠金融”的发展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以服务小微用户为主的P2P网贷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为P2P的定义和经营范畴的划分。

11月25日,相关部委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

新新贷市场部高级经理朱捷告诉本报记者,新规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普惠金融”发展引人关注。朱捷认为,P2P网贷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P2P的定义和经营范畴的划分,此次界定弥补了这个空缺,说明监管层在规范行业发展,帮扶自律规范的P2P公司发展的意图。

东方证券研究报告指出,现有的P2P贷款模式十分脆弱,平台的快速倒闭以及监管层的态度印证了这种判断。无法基于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P2P贷款运营成本明显较高,且在风险识别能力上存在瑕疵。

资金托管存在技术困难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表示。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朱捷认为,本次央行也提出了未来对P2P行业监管的三个方向:一是明确平台的业务经营范围;二是采用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清结算分离);三是加强平台的风险披露和信息披露。目前来看,央行对P2P业务模式和经营范围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

“未来P2P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问题也不难解决,唯一难的就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和结算分离的问题。”他说,这种难点在于,如果第三方支付能够提供分离服务,为了证明借款人信息真实有效,P2P公司需要提供大量客户信息给第三方支付客户,这对P2P公司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但是,P2P行业体量还小,银行对其资金托管,也需要开发独立的系统,成本高昂,对于银行来说,毫无吸引力而言。

“所以,现在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实行清结算分离的问题,不是P2P公司主观意愿问题,而是客观技术问题。”朱捷说。

一位不愿意署名的分析师认为,未来P2P贷款的希望在于,依据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依赖于一个前提,即有机构基于大数据提供有效的小微贷款和个人信用评级。

他指出,未来P2P贷款主要依靠信用评级进行定价,不过,数据孤岛的打破将是该类评级机构产生的最大瓶颈。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P2P 网贷 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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