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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二维码支付:暂不承认其合法性
2014-03-19 17:11  腾讯科技  雷建平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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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从鼓励创新角度出发,给予二维码支付一定观察期。

央行规范二维码支付:暂不承认其合法性

腾讯科技讯(雷建平)3月19日消息,最近央行加强第三方支付进行管理,引发行业对支付宝等产品关注。腾讯科技日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对于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手机二维码等方式将支付账户或其关联的银行账户用于实体特约商户现场交易的情形,从鼓励创新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可给予其一定观察期。

文件也指出,由于该类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业务模式多样,尚未形成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社会公众对该类支付方式的接受与信心也有待市场检验,因此目前阶段人民银行暂不宜在管理制度中对其合法性予以承认。

为兼顾创新实际和安全支付的监管目标,文件称,人民银行应当在监管实践中要求有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已有的创新业务报备制度,督导支付机构至少提前30日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业务方案、支付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损失补偿机制等,以便人民银行更好地评估其安全性,根据具体业务模式、资金安全保障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管,防止产品不慎导致危害社会公众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文件对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在开展手机支付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识别与信息核实提出审慎并切合实际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基于银行账户或基于复合借贷记应用的手机电子现金(以下简称手机复合电子现金)开展手机支付业务,以及支付机构基于客户的支付账户提供手机远程支付服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基于未复合借贷记账户应用的手机电子现金(以下简称手机非复合电子现金)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应与通信运营商合作,核实加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客户信息,对手机非复合电子现金实施记名管理,并应与手机终端整合使用。

为鼓励商业银行拓展NFC手机近场支付应用,《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通过TSM平台,以空中发卡方式为客户开立新的银行账户的,如客户已在本行以柜面方式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则可采取非柜面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无须再履行柜面核实程序;如客户未在本行以柜面方式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则必须通过柜面核实客户身份。

这些规定一方面在坚持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原则下,结合业务发展实际,也适当地在便利客户方面予以考虑,以进一步推动手机近场支付应用与发展。

央行还鼓励商业银行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等产业相关各方紧密合作,改进客户体验,引导和培育客户手机支付消费习惯,扩大手机支付的普及率。文件称,商业银行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应遵循银行卡、电子支付等相关管理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脱机、小额支付应用的手机电子现金。

手机电子现金应符合金融行业标准,不得与客户本人手机终端分离使用,不挂失、不取现,余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商业银行结合客户支付需求开展业务创新,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手机电子现金跨行圈存服务。

文件还有一些其他规定:

1. 仅取得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应当基于付款人的银行卡(账户)提供手机远程支付服务;同时取得移动电话支付和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的授权、基于付款人的银行卡(账户),或者可根据付款人的意愿、基于付款人在本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提供手机远程支付服务。

上述手机远程支付服务只能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相关支付服务,并适用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相关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手机远程支付业务的,应确保支付账户资金来源仅限于客户同名银行借记账户等规定渠道。支付机构应区分支付账户资金不同来源,规范资金用途并遵循“原路退回”原则办理退款业务。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客户的通信账户开展手机支付业务。

2. 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支付机构,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商业银行直接发行在付款人手机安全载体内的银行卡(账户)及手机电子现金的近场受理服务,适用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便利客户手机支付,各参与方应积极拓展手机支付在公共交通、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改进客户体验,减少现金使用。收单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特约商户拓展、受理终端机具布放与改造的投入,改进和优化手机支付受理环境。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基于市场化原则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联合收单机构、发卡机构集中产业资源,共同推进受理环境建设。

新闻热线:010-68947455

关键词: 二维码支付 央行

责任编辑:任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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